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,完善和規(guī)范我鎮(zhèn)政府信息公開制度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》及省、市、縣有關文件精神,結合我鎮(zhèn)實際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我鎮(zhèn)各職能部門、村,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。
第三條 依申請公開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,不必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事項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可根據(jù)自身需要向各職能部門、村提出申請,各職能部門、村根據(jù)有關法律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,按程序向申請人公開。
第四條 依申請公開應當遵循合法、及時、準確和便民的原則。
第五條 依申請公開內容
申請人申請公開的,原則上應當予以公開,但依申請公開的信息范圍不包括:
(一)已經(jīng)主動公開的信息;
(二)屬于國家秘密的信息;
(三)屬于商業(yè)秘密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商業(yè)秘密被泄露的信息;
(四)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個人合法權益受損害的信息;
(五)各職能部門、村的內部信息及內部公文;
(六)各職能部門、村的內部研究、討論或審議過程中的信息;
(七)與各職能部門、村的執(zhí)法有關,公開后可能妨礙檢查、調查、取證等執(zhí)法活動或者會危及他人人身權利的信息;但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,或者法律、法規(guī)規(guī)定應當公開的除外;
(八)需要政府部門加工、整理方能提供的信息;
(九)可能會被申請人用來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信息;
(十)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禁止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。
第六條 依申請公開程序
(一)申請意見的提出
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獲取政府信息的,可以向各職能部門、村提出申請。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: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姓名或者名稱、身份證明、聯(lián)系方式;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;公開的形式要求。各職能部門、村可以向申請人提供申請表的格式文本。
(二)申請意見的審核與受理
行政機關對收到的申請要進行審核,并根據(jù)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:
1、申請形式、內容符合要求的,應當予以受理;
2、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屬于本職能部門、村掌握范圍的,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,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職能部門、村申請;
3、申請形式不符合規(guī)定或者內容不明確的,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,并允許申請人當場補正。
(三)申請意見的處理
行政機關對受理的申請,應當根據(jù)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:
1、申請公開的信息屬于可以公開范圍,并能夠當場予以提供的,應當決定予以提供;
2、申請公開的信息屬于不予公開范圍或者不存在的,應當告知申請人,并說明理由;
3、申請公開的信息屬于已經(jīng)主動公開的,應當給予指引,告知申請人檢索、查閱的途徑、方法,或者采取其他適當方式幫助申請人獲取有關信息;
4、申請公開的信息屬于由上級行政機關形成并已經(jīng)公開的,應當在本機關所掌握的范圍內予以提供;
5、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,但是能夠作區(qū)分處理的,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內容;
6、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內容涉及商業(yè)秘密、個人隱私,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利益的,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;第三方不同意的,不得公開,并向申請人說明情況。
(四)禁止行為
1、答復申請人不予公開、不予提供的信息,不得以有償服務或者變相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;
2、不得通過與鎮(zhèn)直屬部門有隸屬關系或者業(yè)務指導等關系的企業(yè)、事業(yè)單位、中介組織,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?shù)男问较蚬瘛⒎ㄈ撕推渌M織提供信息。
(五)期限
1、各職能部門、村、社區(qū)對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能夠當場做出處理的,應當當場做出處理;
2、不能當場做出處理的,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。
3、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(guī)定的期限內做出答復或者提供信息的,經(jīng)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人同意,可以將答復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適當延長,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,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。
4、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(guī)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信息的,期限中止,障礙消除后期限恢復計算。期限的中止和恢復,應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。
第七條 各職能部門、村依申請向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,除可以按規(guī)定標準收取檢索、復制、郵寄等成本費用外,不得收取其他費用。
第八條 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發(fā)現(xiàn)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、不完整、不適時或者不相關的,有權要求有關政府機關及時予以更改。受理的政府機關無權更改的,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處理,并告知申請人。
第九條申請人認為有關職能部門、村不按照規(guī)定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,可以向該部門、村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投訴。對投訴處理不滿意的,可向鎮(zhèn)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投訴。
第十條各職能部門、村可依據(jù)本制度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組應定期組織監(jiān)督檢查,確保依申請公開工作順利進行。
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印發(fā)之日起施行。
永仁縣宜就鎮(zhèn)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圖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