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為了規(guī)范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,切實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》及省、州、縣有關文件精神,結合本單位實際,特制定本制度。
二、依申請公開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,不必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事項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可根據自身需要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申請,行政機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,按程序向申請人公開。
三、依申請公開內容,申請人申請公開的,原則上應當予以公開,但依申請公開的信息范圍不包括:
(一)已經主動公開的信息;
(二)屬于國家秘密的信息;
(三)屬于商業(yè)秘密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商業(yè)秘密被泄露的信息;
(四)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個人合法權益受損害的信息;
(五)行政機關的內部信息及內部公文;
(六)行政機關內部研究、討論或審議過程中的信息;
(七)與行政機關執(zhí)法有關,公開后可能妨礙檢查、調查、取證等執(zhí)法活動或者會危及他人人身權利的信息;但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,或者法律、法規(guī)規(guī)定應當公開的除外;
(八)需要政府部門加工、整理方能提供的信息;
(九)可能會被申請人用來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信息;
(十)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禁止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。
四、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,應當采用書面形式(包括數據電文形式),填寫《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申請表》。采用書面形式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確有困難的,申請人可以口頭形式提出,由本單位代為填寫。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,應當向本部門提供本人的身份證明或本組織的有關證明;以組織名義提出申請的,還應當出具書面授權委托書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,否則,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。受理申請后,認為有必要當面核實有關身份證明的,會要求申請人到指定的公開受理點接受核實。
五、本部門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,能夠當場答復的,會當場予以書面答復。不能當場答復和提供的,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;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,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,并制作《政府信息延期答復告知書》送交申請人,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。
(一)屬于公開范圍的,應當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;
(二)屬于不應該公開范圍的,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;
(三)不屬于受理機關掌握范圍的,應當告知申請人(若能夠確定該信息掌握機關的,告知聯(lián)系方式);
(四)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,應當告知申請人;
(五)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,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、補充申請。
六、本部門在向申請人公開政府信息前,會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。
七、本部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,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;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,應當安排其查閱相關資料、提供復制件或者以其他適當形式提供。
八、本制度自發(fā)布之日起實施。